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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成立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年03月21日

附件1:

关于成立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电大昆山学院,各中小学、成教校,有关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治理,进一步优化教育和教师形象,经研究,决定成立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褚志愿

副组长:张  云  周雪明  陈伟莉

组  员:宋瑞龙  姚永清  蔡援文  张志华  吴建军

        李章龙  宁  芳  顾桂根  张丽静

 

 

昆山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2:

昆山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进行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有偿家教:

(一)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对其亲友子女进行义务辅导、补习(不超过3人),并经学校登记、审核、公示的,不认定为有偿家教。

第五条 在学生自愿情况下,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得;教师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教师暗示、动员甚至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退回违规所得,并予以通报批评;教师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经教育处理后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聘、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聘处理。

第六条 城区学校教师暗示、动员甚至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调离城区学校,两年内不得调入城区学校工作。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局给予解聘职务处理。

昆山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由市教育局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第七条 学校因管理不力发生有偿家教的,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查实有偿家教三起以上(含三起)的,学校当年度教育综合考评降一等第,并给予通报批评;教师有偿家教现象泛滥,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教育局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建立监督机制。市教育局设立有偿家教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57516860、57532139、57514790。同时,学校也须公布本校的投诉举报电话。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